黄河生产“塑料玩具枪”被定罪到底是不是罪有应得?
黄河生产“塑料玩具枪”被定罪到底是不是罪有应得?
黄河,福建晋江人,和很多人一样,在国企工作,下岗后开始了弹簧厂、塑料厂等生意。

一家玩具厂因生产数千支塑料枪而被定罪为非法制造和销售枪支,并判处该男子14年监禁。可是,为什么他的玩具枪被认定是枪呢?

该案的起因是2010年公安部颁布了公安机关有关枪支弹药性能鉴定条例,明确了火器识别标准,对不能发射标准化弹药的非制式火器,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J/CM2,即为枪械。2011年4月,黄河的一名下游商人在河南许昌被警方抓获后进入警察视线。7月,黄河被拘留,警方在查抄他的玩具厂时,起获了近两万支塑料玩具枪,认定其中6103支是致伤力枪。2012年,黄河一审因非法制造和买卖火器被判处14年监禁,上诉后被驳回。

黄河坚称对上诉和申诉作出选择。
黄河牌玩具枪在黄河被捕后,逐渐消匿于市。发布玩具枪视频时有很多账号被添加为标签,黄河辨认后指出只是他的玩具工厂的一部分,其余大部分都是蹭热度。
《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确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J/CM2”,不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上公布。

2011年7月7日,黄河因非法造枪被拘留。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黄河因其负责的智高玩具有限公司非法制造仿真枪支被晋江市公安局于2005年7月判处罚款。
2011年7月案发时,公安机关共查获了19824件“黄河”系列塑料枪的成品,由智高玩具有限公司生产。经检验,“黄河”系列塑料枪(1983年)被确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5728枚是致伤力的,并被认定为枪。

此外,法院还审理了被告人黄河2010年3月在其经营的智高玩具公司厂区内成立EG723型气手枪生产车间以谋取利润的案件。被告人黄河负责EG723型气手枪原材料和产品的采购销售工作,被告人葛鸿鑫负责车间管理、EG723型气手枪研发组装工作。

2011年4月2日,被告人黄河将智高玩具公司生产的50件(共计600支)EG723型气手枪托运至河南省郑州市,贩卖给张国林(另案处理),张国林购买后将部分EG723型气手枪转手出售。2011年4月21日,张国林被河南省许昌市公安局抓获后,仍未售出的EG723型气手枪413件依法扣押。

泉州中院认定,犯罪单位智高玩具公司违反国家的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销售火器;被告人黄河因其违法生产、出售武器而被定罪。

黄河当时的上诉理由包括:必须以火药或压缩气体为武器,足以造成人员伤亡(轻伤以上)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简称《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意识。不符合部门法规;《鉴定判据》在生产流通领域中从未公布过,他并不知道产品违反了规定,主观上无意制造枪支等,要求改判无罪。

经审查后,福建最高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本行业的标准化分工管理;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但需要在全国某一行业内统一制定工业标准的技术要求可以实行。
《枪支管理法》第4条规定:国家的枪械管理工作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
他认为,本案不符合刑事定罪的标准,应当判无罪。

有人认为,黄河只是一个普通的玩具厂所有者,他生产的塑料玩具枪不具杀伤力,没有实际危害,判处了非常严厉的14年监禁。有人认为,《鉴定判据》中规定的火器识别标准过于苛刻,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当修订或取消。

有人认为,黄河生产的塑料玩具枪在某种程度上仍然具有致伤力和危险性,如果落入不法分子或未成年人手中,尽管不能发射标准弹药,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黄河案已经两审判决,多次驳回申诉,程序上已符合法定要求,无须再提出申诉。
'这需要法院的审理和裁定。但我们必须尊重法律和司法,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无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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